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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组织申请2017年度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0    发布人:    浏览次数:

 

根据《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请2017年度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通知》,我校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类型

2017年度省基金计划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创新群体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其中重点实验室项目为后补助项目,暂不需要提交申报书,省科技厅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择优确定后补助发放实验室和金额。其他项目均为前资助项目,需要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条件

(一)青年项目

1、申请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2、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11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8011日后出生);

3、具有博士学位(不含在读博士生);

4、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一般面上项目

1、申请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711日后出生);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职称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4、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人往年已获省基金资助次数不超过1次。

(三)杰出青年项目

1、申请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2、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11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42周岁以下(197511日后出生);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

4、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5、申请人未获得过省杰出青年项目支持。

(四)创新群体项目

1、申请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2、团队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研究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196711日后出生),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研究团队中至少有2名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获得者,2人以上共同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

5、近5年内研究团队成员2人以上在同一研究方向上共同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

6、正在承担省级创新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群体成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不得超过1项。

7、申请人未获得过省创新群体项目支持。

 

三、申报安排

1、学院组织申报:各学院组织申请人仔细阅读省基金申报通知和指南,按要求撰写申请书,并组织专家初审,按照申报指标数限额推荐,于21617:00前提交申报清单(纸质,一式一份,学院盖章,格式见附件)及纸质申请书(一式一份)至科技处,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hbuaskyc@163.com

3、材料审查及专家评审:科技处将进行材料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并与223日前反馈结果。

4、网上申报:拟推荐上报的项目负责人登陆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申报页(网址:http://jhsb.hbstd.gov.cn/main/index.jsp)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信息,上传申报书的电子版(PDF格式,大小控制在15M以内,其中盖章部分以扫描图片形式加入PDF中),226日完成网上申报。

5、学校推荐:学校228日前在线审核申报书,分类汇总,按限额数推荐上报。

 

四、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通知和申报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指南、申报书及相关表格见附件。

2、申报书中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请填写手机号码。

3、申报金额按照面上项目5万元,杰青项目20万元,创新群体项目项目不超过50万元填写;经费预算中必须按照申请经费的1:1自筹经费。青年项目和一般面上项目实施期为2年,杰出青年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实施期为3年。

4、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参与不超过3项(含所有类别项目)。

5、不受理项目申请范围:①省基金申请指南规定范围之外的申请;②承担省基金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的申请;③正高级职称人员申请一般面上项目;④无依托单位的个人申请;⑤不属于基础研究的具体产品及工艺研发类项目申请。

6、申请创新群体项目和杰出青年人才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已获学校前期支持的团队和个人(含各类校级人才项目、科研项目及平台资助),项目申请书中需提供获得前期培养的经费支持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资料。

7、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省基金项目,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3-5年内不得申请省基金资助,已获批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取消立项,追回资助经费。

8、请各学院认真审查项目申请人资格、项目申请资料的完整与真实性,对申报书质量严格把关,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歆、杭波

联系电话:35909643590369

 

湖北文理学院科技处

201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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