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科研处到省教育厅办理了人文社科类项目、科技计划项目(自科类)项目结题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对立项项目的结题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针对此次结项工作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促使项目负责人如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根据教育厅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 人文社科类结题有关要求
1、 项目研究期限要求。根据鄂教规〔2011〕6号文第26条规
定:“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2年。”故2008年之前含2008未结题的项目到2014年自动终止。以此类推,2009年未结题项目,2015年不再受理结项。被终止的项目定期公布并按撤项处理。
2、 项目验收与成果应用要求。重点项目的成果须进行评审验
收,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占3/5,成果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同即为通过。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项目成果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二、 自然科学类有关要求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科办函〔2013〕2号等通知精神,自2013年起立项的项目结题应按照申请书预期成果进行审查,对于数量不足、质量不够的项目成果,未标注“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其编号的项目成果,或同时标注本项目以外其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将不予结题。
请各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上述相关要求,按照申报书拟定项目研究进度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结题工作
特此通知
科研处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