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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17-02-09    发布人:    浏览次数:

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政发科〔2016〕4号)和《湖北文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校政发科〔2016〕9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道德和学术争端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专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科学技术处。专委会由9-11位单数人员组成。专委会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比例不少于1/2。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组成由纪委、监察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有关制度和信息;

(二)在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方面的事务及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专委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专委会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小组或委托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及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二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委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介绍情况、开展调查等。

第十三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四条  专委会会议决策一般实行无记名投票制,也可根据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决策以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专委会决策达不到2/3的议题,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被议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专委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专委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证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九条 专委会的工作程序遵照《湖北文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校政发科〔2016〕9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委会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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