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与师资专门委员会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政发科〔2016〕4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与师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学术机构,行使学术委员会所赋予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等事项依据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11-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其余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相关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的成立及委员组成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设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洞察与分析能力;
3、秉持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乐于奉献,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学术决策的能力;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免去其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议;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报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依据其规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审议专业设置方案、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招生办法;
2、评定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奖项;
3、审议校聘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根据需要,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5、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评审材料、介绍资格审查和评审指标分配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推荐评审的议题,按照得票多少取满指标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有多人得票相同,可再投票一次;评审的议题,以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若有指标数没有用完,可再投票一次;审议的议题,以到会委员1/2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专门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