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总体要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以下简称项目预算表)是预算核定、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项目指南预算编报要求》和本编制说明的有关规定,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认真据实编制。
二、编制内容
根据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方式的不同,项目预算表分为定额补助式预算表和成本补偿式预算表。
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填报成本补偿式预算表,其他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填报定额补助式预算表。
定额补助式预算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和《预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成本补偿式预算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预算说明书(成本补偿)》、《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设备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和《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项目申请人应结合项目批准金额,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填写各科目预算金额,只编报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按依托单位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各科目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定额补助式项目要对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进行必要说明;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设备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对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进行单独说明。
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并对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进行单独说明。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进行必要说明。
三、合作研究外拨资金
1.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境内)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2.合作研究双方应当在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并在预算说明书中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无需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3.合作研究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方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编报预算(简称总预算)。其中,申请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参与者签章,计划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签章。
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无需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作为总预算附件提交给自然科学基金委。
4.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5.经双方协商约定不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不分别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6.成本补偿式项目要填报《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四、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咨询电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
定额补助类项目(经费管理处):010-62327225/9112/6961/7229
成本补偿类项目(局秘):010-62328485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