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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发布人: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科研工作的政策引领,推动应用性成果产出和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提升,更好地支撑应用型大学定位;同时更好地适应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类别的调整,规范科研项目及成果的级别认定和奖励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和科研事业发展需要,在《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奖励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校政发科〔2015〕6号)的基础上,特制订《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办法补充规定》,经2017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办法补充规定》

 

 

科学技术处  

2017年11月6日


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科研工作的政策引领,推动应用性成果产出和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提升,同时更好地适应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类别的调整,规范科研项目及成果的级别认定和奖励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和科研事业发展需要,在《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奖励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校政发科〔2015〕6号)的基础上,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

1、每授权1项外观设计专利,学校给予津贴500元。

2、对于与企业合作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学校作为第二专利权人),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学校给予津贴200元。

3、每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学校给予津贴800元。

二、成果转化奖励

1、每转化1项发明专利,学校给予津贴1000元。

2、每转化1项实用新型专利,学校给予津贴500元。

3、每转化1项外观设计专利,学校给予津贴200元。

4、每转化1项软件著作权,学校给予津贴500元。

5、对于上述成果转化,到帐金额超过2万元的,在2万元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学校给予津贴500元。

三、科研项目奖励

1、对于中共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湖北省重大调研课题和中标的湖北省人民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重大招标项目认定为省级重大专项,给予津贴4万元。

2、对于省科技厅立项的省重点实验室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创新团队项目、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项目(只限有经费项目),按照省级重点项目对待,给予津贴4万元。

3、对于省社科联立项的“湖北省思想库课题”项目、省知识产权局项目(非基地建设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仅限有下拔经费的项目),认定为市厅级项目。其中,对到账经费超过10万元的,给予津贴1万元。

4、对于产学研后补助项目,按照年度下拔补助经费的10%给予所在单位科研津贴。

5、作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且到帐经费自科10万元以上、社科5万元以上给予津贴3万元。

6、对于襄阳市政校企联合基金项目,按照项目经费2%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科研津贴。

四、科研平台奖励

经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申报并被重新认定的科研平台,按新增科研平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单位科研津贴。

五、咨询报告奖励

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执笔人)的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级、市级主要领导批示,每篇分别给予津贴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依据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完成人(执笔人)的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级、市级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分别给予津贴1万元、0.5万元、0.3万元;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六、附则

1、本规定涉及的各类科研奖励津贴由相关个人向所在的二级单位申报,经二级单位审核后,集中报送科技处审核认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2、本规定所需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预算。集体项目和成果获奖时,奖励津贴发放给项目主持人或成果第一主要完成人,并由其负责奖励津贴的具体分配。

3、科研奖励的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对项目或成果的真实性、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负责,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和所在单位予以处罚。

4、本规定的解释权和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和成果的认定权属科技处。本规定未涉及的科研奖励或涉及学术性的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进行鉴别和认定。

5、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